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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1-03

为进一步统一我市各类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建设扶持工作,达到省对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指标的考核要求,推动全市新型研发机构整体提质增效,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调研新型研发机构的有关指示精神,我们对《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8号)进行了修订并征求意见,形成了《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修订)》。

一、修订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市创新发展大会的相关精神,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的有关要求,根据新一届东莞市委颁布的《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 推动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意见》(东委发〔201615号),根据相关考核要求(根据《关于印发<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粤自创办〔20173号)我市2017年新增3家省级研发机构;根据《东莞市科学与技术发展“十三五”规划》,我市至2020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需达到50家),结合东莞实际,对原《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8号)进行修订。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市政府财政资金主导设立多方共建的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针对此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引进组建,专门制定了《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二是镇街主导设立的专业镇创新平台;三是社会组织或企业自建的研发机构。针对以上三类在运营模式和功能定位上有所不同的新型研发机构,办法旨在统一其认定、管理、建设扶持方面的共性问题,明确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规范,形成制度文件,实现市一级新型研发机构整体提质增效。

二、办法修订内容

 (一)总则章节修订内容

    201768日省科技厅出台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2016年新一届市委领导班子颁布了《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 推动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意见》(东委发〔201615号)。因此总则第一条作出相应修改,将上述两个文件精神纳入条款当中。

 (二)认定与管理章节修订内容

1、增加了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任务:(一)开展科技研发。新型研发机构应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为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二)科技成果转化。新型研发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完善机构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结合全市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各类技术服务。(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多方资金和团队,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与育成,为地方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支撑。(四)积聚高端人才。吸引相关技术领域高端人才及团队,在优势领域引进、培养高端人才队伍。

 2、取消了部分量化的申报条件。修订版相对于原办法仅对研发投入占比和科研人员占比作出量化规定,由于新型研发机构是新生事物,省科技厅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不断探索完善其认定条件,省科技厅已开展的3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但其认定条件前后不一。因此,为避免出现市级认定条件高于省级认定条件的情况,本办法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量化条件将在每年的申请指南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3、增加了审批流程内容。本修订版参考《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新增了审批流程内容,更加突出对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的流程规范。

4、修订复核期。为提高效率,新型研发机构复核期由2年修订为3年。

5、增加了跟踪管理内容。订版要求按期报送新型研发机构运营信息,并对重大事项变更制度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详见第二章第九、十条。

(三)建设扶持章节修订内容

1、将市级研发机构认定补贴资助修改为一次性奖励,并降低资助额度。一是取消500万元后补贴资助。为增加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加突出对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与仪器设备购置环节的支持,避免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有关资助条款重复资助,本修订版取消了仪器设备购置后补贴资助,建设经费通过相关科技专项支持。二是增加新认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近年来,惠州、江门、汕头等地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迅速,我们研究了其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办法,发现上述三个地市均有市级层面的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资助项目,均为50万元,我市之前没有市级层面的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资助项目,因此,此修订版办法鼓励在我市从事研发活动的单位申请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对获得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和运营经费。(利用财政资金占比超过50%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暂不享受此资助奖励。)

    2、简化政策优惠条款说明。为突出重点,本修订版简化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面上的政策优惠待遇,包括:科研申报享受高校院所、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职称评审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可同等对待等;享受我市特色人才政策;优先安排用地,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房产、土地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

    3、取消科研预拨机制和经费使用制度说明。此类说明将纳入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办法,本修订版不再重复。

4、增加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鼓励。

(四)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年度考核章节修订内容

原《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8号)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年度考核各用了一个章节专门进行了规范,本办法中不再引述上述章节的有关内容,主要原因是原68号文规定的年度考核针对的是利用财政资金组建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而本办法针对的是所有类型的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扶持方面的共性问题,其中利用财政资金组建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即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我们另行制定了《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的严格管理,有关成果转化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在这一《管理办法》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述。而创新创业有关内容根据省科技厅的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管理办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修订版中将不再引述。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7113


(联系方式:产学研结合科22831315、2283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