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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9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东府办〔2016〕1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

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通过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可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计划,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管理,制定年度安排计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报批,专项资金拨付,组织项目实施、监理、验收、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市直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推荐,协助做好项目实施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和实施,实行专款专用,按规定做好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和绩效自评,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资助额度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领域以及社会发展领域内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推进科技合作。具体包括:

(一)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共性技术问题,开发出标志性产品;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度高、产业化前景明确、能尽快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

(二)一般科技项目,支持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医疗卫生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对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思路和改革建议,开展第一、二、三次产业及社会民生领域中涉及到的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及研究;支持各创新主体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的科技合作,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进行立项。资助方式采用无偿资助、科技金融资助和市政府明确的其他方式支持。

其中科技金融资助方式按《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东府办〔2014〕54号)、《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重大科技项目采用拨贷联动等科技金融资助方式进行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原则上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一般科技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采用拨贷联动等科技金融资助方式进行支持。项目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医疗卫生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的,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其中项目承担单位为财政供养单位的,资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在项目实施期内按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年度资金预算;其他单位的资助项目分两期拨付,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资助金额的70%,再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拨付剩余资助金额。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支持。

(四)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核算范围。项目资金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自筹经费与市财政的项目资助经费。其中,项目自筹经费包括项目前期投入(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前两年的投入)和项目新增自筹经费(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合同结束期间的投入)。

(一)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项目自筹经费与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少于3:1,其中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少于1:1。

(二)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医疗卫生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的,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少于1:1。

(三)承担单位为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的,可无需自筹经费投入。

(四)软科学研究项目无需自筹经费投入。

(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由2家(含2家)以上单位承担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按照各自分配的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金额以及上述规定,确定项目自筹经费及项目新增自筹经费(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自筹经费与市财政项目总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少于3:1的,参与单位可无需自筹经费)。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全市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规划开展科技需求调研,研究确定重点支持领域,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二)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

(四)市科技局或经市科技局委托的服务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五)组织项目专家评审;

(六)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

(七)市科技局将拟立项项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八)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期间有异议者可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由市科技局调查、处理,并给出明确答复意见;

(九)报市政府审定;

(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在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拨付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软科学研究项目可由市外单位承担);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投入能力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原则。项目申报一般需经项目所在主管部门初审并推荐。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实行有限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等单位除外)同一年度最多申报2项科技计划项目,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3项。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最多申报1项科技计划项目。

前三年内累计有2个或以上项目出现不良记录(验收不合格、主动终止结题等)的企业,取消其往后三年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的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前三年内累计出现5个(含)以上项目验收不合格,或出现项目验收不合格数占立项项目总数超过40%(含),或主动终止结题数占立项项目总数超过30%(含)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取消其往后三年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的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合同是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科技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书内容及填写要求

(一)项目合同书应明确约定立项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安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和成员,明确责任和义务。

(二)合同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相应内容一致,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原则。

(三)合同书中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对项目总经费的分摊和财政资金的分配,应与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相一致,且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该分配占有不少于50%的财政资金,并负有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财政资金暂不允许出境使用,境外合作方不参与财政资金的分配)。

(四)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按合作协议将合作经费拨付给其它合作单位;参与单位应按合同内容开展和开支,建立专门台帐供项目验收时检查。

(五)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外单位时,须承诺配合接受我市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合同书签订的流程

(一)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20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上填报并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二)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初审;市科技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

(三)合同书网上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从管理系统中打印纸质合同书,原则上不少于5份(市科技局2份、市财政局1份、主管部门1份、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各1份),经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和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盖章后,再送至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最后送市科技局签字、盖公章。纸质合同书应在网上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无故逾期未提交纸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二十一条 合同书的审核主要依据申报书对填写规范性和合同指标设置合理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合同书与申报书的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总经费投入及其子项等定量指标以及主要技术路线和任务、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合同书的变更管理

(一)变更内容

变更内容包括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

1.一般变更,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承担主体未发生改变)、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以及企业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变更,项目一般参与人员变更(变更率小于50%)等;

2.重大变更,是指变更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技术路线和任务、总经费投入及其子项、经济指标、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一般参与人员变更(变更率大于50%)、完成期限、总经费投入子项变更、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经费分配变更等变更。

合同书的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技术及成果指标一般不得变更。

(二)变更申请时限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项目实施计划变动或重大事项发生,需要变更合同书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计划变动前或重大事项发生日期起1个月内通过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合同书变更申请。原则上在合同书终止日前1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变更要求

1.合同书变更申请应针对变更的内容,填写详细的变更事项、原因、依据和理由等说明,提供充分的支撑证明材料。

2.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重大变更,除提供上述变更说明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项目参与单位变更。更换和增减的数量不得多于1家。变更参与单位,需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个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并附相关书面补充协议。

(2)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3)项目一般参与人员变更。变更总人数超过项目参与者总人数的50%时,需征求专家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项目总经费变更。项目自筹经费或总投资的下调幅度,不得大于原合同书规定自筹经费或总投资的20%。

(5)经济指标变更。经济指标变更不得超过原合同书规定经济指标的20%。

(6)完成期限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延期的,应在原合同到期1个月前提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7)同一项目合同书的重大变更次数不得超过2次。

(四)变更申请与批复

1.变更申请流程。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后,须及时知会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变更申请电子文档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初审;市科技局应在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

2.变更申请批复。变更申请由市科技局提出处理意见并批复,重大变更必要时可先征求专家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项目经费投入总额(或自筹经费总额)变更超过10%的,需征求财政局意见。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从项目签合同之日起计算)。经市科技局批准,最长可延期1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可建立监理制度,按《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因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执行、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中止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需要做出答复意见的,市科技局须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调查和论证后答复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科技项目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应在自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

(四)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等)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七)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其它权责事项履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现场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两种方式,市财政支持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项目一般采用现场验收的方式,市财政支持30万元以下项目验收可采用书面审核验收方式。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由验收结题组织单位确认),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或审核)和技术验收。财务验收(或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财务支出进行财务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重大科技项目须先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不通过,项目验收结论不通过。一般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核和技术验收可同时进行。

财务验收(或审核)依据审核报告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以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出现以下行为时,不能通过财务验收:

(一)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材料;

(五)未按照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六)其他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技术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三种情况,由市科技局依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结合日常监理信息和实地调研等情况,下达项目验收结论。

验收分值由项目的验收评价指标体系计算得出,验收分值与验收结论的对应关系如下:

(一)80分以上的(含80分),验收合格;

(二)60分至80分(不含80分)之间的,验收基本合格;

(三)60分以下的,验收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一)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

(二)主要科技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三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将根据验收结论和财务审核(验收)情况拨付或追回相应已资助经费

(一)采用拨贷联动资助方式

1.项目验收合格,全额拨付财政计划资助经费(扣除已拨贴息);

2.项目验收基本合格,按项目总投入比例拨付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财政计划资助经费的80%(扣除已拨贴息);

3.项目验收不合格,不再拨付资助经费。

(二)采用分批无偿资助方式

1.项目验收合格,全额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2.项目验收基本合格,拨付剩余资助经费的60%;

3.项目验收不合格,不再拨付资助经费余款。

(三)采用一次性全额无偿资助方式

1.项目验收合格和基本合格,不再追回相关财政资助经费;

2.项目验收不合格,按项目总投入比例追回相应的财政资助经费。

第三十七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缓验收:

(一)专家组评审认为需要暂缓验收的;

(二)其他情况。

暂缓验收的,市科技局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0工作日内,通过发文或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一般为3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工作。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若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强制终止结题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终止结题申请,组织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意见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对主动申请终止结题项目,停拨合同资助经费,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追回结余的市财政资助经费。

第三十九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科技局可执行强制终止结题:

(一)项目合同书到期后,逾期超过一年不提交验收;或者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无故不接受或不按时接受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对于强制终止结题的项目,停拨合同资助经费,追缴项目已拨付经费;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五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市财政扶持项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科技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和产业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