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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7
关于印发《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5〕9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

及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

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3〕13号)精神,鼓励企业不断壮大经济规模、增强竞争实力、保持发展后劲,加快培育一批大型骨干企业,为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水平崛起提供有力支撑,结合《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骨干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经市政府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的专项资金,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培育目标。认定一批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具带动示范的大型骨干企业,使之成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中坚力量,并在培育超100亿元、超500亿元等企业在数量和质量上有较大突破。

第四条 企业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我市大型骨干企业发展的目标、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认定工作和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要求和扶持力度,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和组织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认定以及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市政府汇报大型骨干企业发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各镇街、园区根据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由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奖励方式

第九条 申报认定大型骨干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

(二)在我市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三)诚信守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金融业企业;

(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2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计算公式: -1)。

第十条 根据企业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原则上每年认定企业数量30家。

(一)基础分评分标准

1.经济规模(50分)。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其中,10亿(含)—50亿得30分,50亿(含)—100亿得40分,100亿(含)以上得50分。

2.发展能力(20分)。年主营业务收入2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其中,3%(含)—5%得10分,5%(含)—10%得15分,10%(含)以上得20分。

3.经营效益(20分)。上年度企业纳税总额(包括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占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不达标的该项不得分。其中,2%—5%得10分,5%(含)以上得20分。

4.科研投入(10分)。上年度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2%。不达标的该项不得分。其中,2%—3%得5分,3%(含)以上得10分。

(二)加分评分标准

1.企业上年度技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20%-30%的加2分,同比增速30%-40%的加4分,同比增速40%-50%的加6分,同比增速50%-60%的加8分,同比增速超60%的加10分。

2.获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加5分。

3.拥有省级以上名牌名标加2分、拥有国家级以上名牌名标加4分,本项不累计。

4.企业拥有自主商标权加1分。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予以资金奖励。

(一)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营业务收入10-5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50-10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二)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和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经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已经获得奖励且奖励额度超相应等级的大型骨干企业,不再予以一次性奖励;已经获得奖励且奖励额度未超过相应等级金额的大型骨干企业,按照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未获得奖励的大型骨干企业,参照新认定企业,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予以奖励。

(三)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在承担“机器换人”、“信息化专项”等市经信局执行的市级财政专项项目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

(四)鼓励大型骨干企业“上台阶”。对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自认定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和1000亿元的,当年度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为大型骨干企业员工提供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在认定的次年起3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50 亿元、100 亿元的年度,市教育局分别提供10 个、20 个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指标(含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

第十三条 优先保障大型骨干企业用电。将大型骨干企业纳入全市重点保用电企业名单,根据全市电力供应的实际情况,优先保障大型骨干企业用电,原则上不实行错峰。

第十四条 优先保障大型骨干企业发展的建设用地,市国土部门在每年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时优先支持解决骨干企业增资扩产的用地需求。对骨干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市国土、规划等部门优先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大型骨干企业纳入市镇两级领导“一对一”挂钩服务名单,是“千干扶千企”平台的重点服务对象;颁发市政府“办事优先卡”,享有绿色通道扶持。市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对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提供政策扶持和优质服务。

第五章 申报认定

第十六条 申报认定的流程:

(一)企业申请。市经信局公开申报指南;企业按照申报指南登陆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报认定申请表。

(二)形式审查。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报资料汇编成册,送企业所属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由镇街(园区)经信部门汇总报送市经信局。

(三)资料核查。市经信局商请工商、质监、税务、海关、环保、财政、社保等部门审核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以及核对申报企业的有关信息,确定企业申报资质的相符性。

(四)部门审议。市经信局经初审提出认定企业和奖励企业的名单,并将名单征求市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的意见。

(五)名单公示。在市政府公众网、市经信局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局将认定名单和资助计划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认定骨干企业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责任承诺书;

(三)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包括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拨付通知,并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规范项目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企业须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要向市经信局报送企业生产、销售、效益、税收等方面的主要经济指标以及企业发展动态等相关信息,配合市经信局做好各项专题调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发生如下情况的,由市经信局请示市政府取消其资格,并剥夺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资格。

(一)严重虚报生产经营情况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