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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30

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以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的意见》(东委发〔2012〕19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全省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区,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为指导思想,创新方式机制,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激励撬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机制,加速推进我市科技、金融和产业“三融合”,并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把握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积极发挥政府统筹引导的作用,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放大财政科技资金的杠杆效应,利用科技和金融结合手段,激励企业、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带动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二)试点先行,集中力量

    借鉴先进地区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的经验和政策措施,结合本市实际,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形成多元有效的组合扶持方式;同时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支持确有融资困难、成长性好的优质企业和项目,以及扶持我市当前迫切需要提升与培育发展的产业。

    (三)完善机制,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科技金融产业的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沟通协调,搭建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平台,集聚各方力量,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促进政府、金融机构、科技企业、服务机构等要素的良性互动,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

    (四)加强监管,提高绩效

    加强科技金融产业运行的监测和监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管理体制机制;坚持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导向,完善财政投入资金绩效考核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高效。

    二、主要任务与预期目标

    (一)主要任务

    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和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体框架下,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改革”的原则,通过财政设立种子基金、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的方式,以我市相关金融组织机构为依托,在全市开展“拨投联动、拨贷联动、投补联动、贷贴联动、贷奖联动”等科技金融产业融合试点工作,通过2年的试点争取健全多元化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并在总结试点成效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二)预期目标

    1.通过市财政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首期5000万元的种子基金、2亿元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1000万元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每年6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金、每年2000万元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资金,争取到2015年末,累计撬动金融机构和试点银行为我市创新型科技企业和传统优势企业提供不少于20亿元规模的融资支持。

    2.通过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的大力资助与支持,推动我市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与集聚,加快提升我市产业技术水平和区域创新能力,争取到2015年末全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超过800家、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6%、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3%。

    3.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推动我市各类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兴起和发展,丰富我市各类金融工具和产品,增强我市金融市场的创新活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4.逐步建立我市财政资金和金融、社会资本联合支持科技创新的投入模式,并借助金融机构的管理手段,健全我市财政资金监管机制,强化财政绩效目标管理体制。

    三、具体工作内容

    (一)引导发展天使投资

    1.设立创新创业种子基金

    工作要点:针对市场对企业创新链前端支持的“缺位”与“失灵”,市财政设立首期5000万元的“东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委托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种子基金全部用于并仅限于投资东莞市内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早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项目,其中优先考虑对获得政府立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同时要求受托管理创投机构对种子基金所投项目进行跟进投资。

    运行机制建立种子基金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委派人员以及聘请投融资领域和产业技术领域专家等组成,主要负责种子基金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市科技局是种子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是种子基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受托管理机构按委托要求对种子项目基金进行管理,行使出资人职责。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或项目只进行一次投资,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持股不超过30%,受托管理机构跟进投资不低于50%,投资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

    退出机制:种子基金按约定条件,采取企业上市、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具体由受托管理机构拟定退出方案,选择最佳的退出时机,在种子基金联席会议批准后办理退出手续。对种子基金退出形成的资金(包括原投入资本金及其取得的收益扣除受托管理机构奖励),由受托管理机构全额缴回种子基金专用账户。

    风险控制:种子基金引入托管银行进行监管,受托管理机构在种子基金联席会议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专户,由该开户银行负责种子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及日常监管工作。托管银行只有在接到联席会议的拨款指令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受托投资机构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和项目选择,建立规范的风险内控机制,定期跟踪项目进展。

    清算核销:种子基金项目发生失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由种子基金项目各方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由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审计机构对种子基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经种子基金联席会议审定,报请市政府核准后予以核销,对由人为因素造成种子基金项目失败的,将依法追究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绩效评价:种子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由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种子基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种子基金安排重要依据。

    2.实施投补联动支持计划

    工作要点: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资金,专门用于对在我市注册并已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包括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进行补助,用于减轻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天使投资的风险。

    支持方式:创业投资机构完成项目投资并发生了亏损的,可申请风险补助,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实际已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一年内对同一家创业投资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推动银行加大信贷力度

    工作要点:市财政安排2亿元作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分别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入试点银行的专户,用于试点银行对经市科技、经信等相关政府部门立项资助或推荐的科技型企业和传统优势企业贷款、银行自身推出的创新融资产品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补偿金按年度结算。合作银行应按照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10倍,在自主审贷、自担风险基础上,对经政府部门立项的项目进行放贷,每个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试点半年后,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具有主观意愿及相应资质的银行推广,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以及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审核。

    1.实施拨贷联动支持计划

    支持方式:对获得“科技东莞”工程资金立项资助的工业攻关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进步项目,试点采取“先政府立项、后银行贷款、再财政拨款”的形式进行支持。项目获立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将项目推荐给试点银行,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金最低1:1的比例为企业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项目实施期限。贷款发生坏账损失的,市财政在不超过实际发放贷款本金总额的10%额度内,给予风险补偿支持。立项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后,由市财政将立项资助资金拨付给企业。立项企业所负责实施的项目中途停止或没有通过验收的,市财政不拨付该笔立项资金。未获得政府立项,但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对银行自主审贷给予项目贷款的,同等纳入风险补偿的支持范围。

    2.实施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

    支持方式: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以及研发投入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3%的企业(主营收入超过50亿元的,可适当放低比例要求)和经市政府认定的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向试点银行推荐,银行根据“政府推荐、自主审贷、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对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发放信用贷款发生坏账损失的,在不超过试点银行实际发放贷款本金总额的10%额度内,由风险补偿资金池给予补偿。

    3.实施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

    支持方式:科技支行通过科技金融合作创新为科技型企业和传统优势企业发放新型信贷产品资金发生坏账损失的,在不超过实际发放贷款本金总额的10%额度内,由风险补偿资金池给予补偿。风险补偿金支持试点银行开展的新型信贷产品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仓单质押贷款等;与券商、信托、担保合作联合推出的各类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与融资租赁结成战略联盟发展的设备融资租赁;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展的科技保险贷款;以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或金融、人民银行部门认可开展的其它科技金融合作创新业务。

    4.实施贷奖联动支持计划

    支持方式:对于试点银行对上述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试点银行自身开展的新型信贷业务,如果银行当年没有发生不良贷款的,在当年结余的风险补偿金中,按银行新增贷款发放量的0.5%给予业务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

    (三)推进贷款贴息计划

    工作要点:每年由市财政安排6000万元,专门用于对企业从试点银行对上述支持计划中获取的贷款进行贴息资助,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年度实际支付的贴息资金少于资金额度的,结余资金滚存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如年度实际支付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大于资金额度的,通过调整贴息比例解决。

    支持方式:对经政府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以及通过试点银行开展新型信贷业务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企业和传统优势企业,市财政按照其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贴息(如超出总额,则视情况调整贴息比例),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对享受贴息的企业,获得“科技东莞”工程专项立项资助或获得我市财政对国家、省立项项目配套资助的,应相应核减贴息资金。

    (四)推进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工作要点:整合本市股权投资机构、科技支行、证券公司、科技担保机构、上市公司、科技创新平台以及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力量成立科技创投联合会,并以之为载体,打造一个集政府、企业、银行、投资、担保等各种科技创新、金融创新资源于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科技、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的信息对接和项目匹配渠道与机制。

    支持方式: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可根据实际支付情况予以核定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职能转移等方式,支持以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单位为承接主体,按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具体标准要求,组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开设运作科技金融服务网、建立科技型企业和传统优势企业数据及其融资需求信息库、建立公共创新平台技术成果信息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导航系统等,项目建设经费以实际支出为准;以及鼓励支持相关机构开展科技金融高峰论坛、培训交流以及投融资对接、技术成果对接活动等,单项活动资助最高资助20万元。

    四、建立议事协调机制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设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科技局、经信局、外经贸局、发改局:根据职能细化相关项目实施方案和制定资金使用细则,发布并受理相关支持计划;推动建立科技型企业和传统优势企业数据及其融资需求信息库、创新平台技术成果信息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导航系统,加强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做好向银行推荐企业的筛选工作;推动搭建运作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开设科技金融服务网;实施绩效自评,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建立绩效责任约束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鼓励科技金融合作与创新的政策措施。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各项财政政策保障和资金拨付安排;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各项扶持计划的具体操作规程,研究鼓励科技金融合作与创新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会同相关单位对试点效果进行跟踪,做好每半年的绩效评估和2年试点期的经验总结;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三)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鼓励科技金融合作与创新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银行和企业开展科技金融合作创新业务以及相关对接活动;配合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完善对相关企业的征信管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四)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鼓励科技金融合作与创新的政策措施,并加强对科技金融创新成果的保护;负责完善对相关企业的征信管理;加强融资信息登记服务,保护金融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五)试点银行:负责落实各项金融政策措施和支持计划,切实加强对我市有关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科技金融合作与创新,开发更多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型金融工具和产品;动态跟踪企业的经营财务信息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配合市财政局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

    相关单位要优化完善监管制度,严格规范项目准入审查机制,强化审查人员廉洁奉公意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处理好严格监管与宽容失败的关系。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两年,至2015年12月31日止,之后再根据试点情况研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