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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5-0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增强区域创新能力,努力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走在前列,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强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战略地位,坚持需求导向、人才为先、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的原则,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协同创新为抓手,大力实施“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引领”、“创新载体提升”、“创新资源集聚”、“创新创业服务”、“科技金融结合”、“创新布局优化”七大工程,打造以松山湖高新区(生态产业园区)为龙头、重点镇(街道)为有力支撑、各区域协调推进的全面创新格局,积极参与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全市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与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比较完善,科技资源和创新要素配置更加优化,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基本建成,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水平和辐射扩散能力显著提高,科技促进内生增长和引领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大幅增强,努力实现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全面转变,主要创新指标位于全省前列,为东莞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实现高水平崛起提供有力支撑。

(一)创新主体。全市科技型企业总数超过1万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超过15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基本建有研发机构;累计引进和培育省市创新科研团队80个左右,“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以及创新创业领军人才100名以上。

(二)研发投入。全社会研究与开发(R&D)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2.9%

(三)创新载体。新型研发机构数量达到50家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达到10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超过10家。

(四)创新成果。每百名R&D人员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2件以上,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20件以上,技术自给率达78%以上。

(五)产业支撑。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超过50%,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38%以上,全市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0%以上。

 三、重点措施

(一)实施“创新主体培育”工程,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1.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进一步理顺政府、企业、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企业重大科技研发需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面向企业技术需求征集项目和编制项目指南,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优化科技项目评审制度,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发挥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技术标准,作为项目评审和成果评价的重要依据,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

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深入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运用财政奖补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现普惠性财政补助。对当年企业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比例和增幅的,在经审核后给予奖励,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增长迅速的企业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

3.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大力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科技型企业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加强对企业研发机构的培育和管理,开展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坚持引进外资企业与引进研发机构并重,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市建设集团研发总部或区域性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升外资企业本土化创新水平。

4.加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完善覆盖企业初创、成长、成熟等阶段的政策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创新创业种子基金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的作用,遴选资助一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筛选一批技术基础好、产品市场明朗、产业带动性强的创新型企业,对其承担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引导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全流程服务体系,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工程。鼓励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支持企业申请专利、研制标准和创建品牌。发挥政府购买和公共财政的引导功能,积极探索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择优确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优势的产品和服务,商定远期约定购买合同,引导开展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

(二)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5.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抢占技术制高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部署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以科技创新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培育以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为标志的四新经济。在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加强统筹,力争在计算与通信集成芯片、智能机器人、移动互联关键技术与器件、云计算与大数据管理、可见光通信技术及标准光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增材制造(3D打印)、超材料技术等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加快获取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广阔产业化前景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抢占新一轮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的制高点。加强对省市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后续扶持和监管,加速推进项目产业化,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6.以先进技术和新兴业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在传统优势产业大力推广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立健全技术改造长效机制,推动优势传统产业和重点企业技术向高端化、低碳化、智能化发展,确保三年内有条件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实现改造。围绕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大力推进“机器换人”,推广数控一代示范工程,加快数字化智能工厂建设,推行定制化生产,提高产品设计创新能力,抢占制造产业价值链的高端。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支持企业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手段开展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的全面创新,形成竞争新优势。全力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打造一批电子商务运营中心、智能物流示范基地、区域采购中心和电商集聚园区。

7.加强农业领域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支持农业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开展农业技术攻关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加大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和农产品加工及物流等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快现代农业园建设,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农业高新科技展示窗口,促进农业品种优良化、技术先进化、管理科学化、生产标准化。依托农业科研单位共建都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推动高素质人才和重大科研项目向我市聚集、重大科研成果在我市孵化应用。建设种源保护和良种繁育基地,构建现代种业生产科研、试验示范、展示展销平台。探索发展生物育种高科技农业技术,研发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特色品种,输出辐射国内外市场。

8.强化社会民生领域的科技支撑。提升人口健康、食品药品安全、防震减灾、环境治理、建筑节能、公共教育、计量等民生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能力,让科技创新成果更好惠及民生。强化社会治理能力的科技支撑,实施科技兴警,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在公共安全管理的应用,加快公安指挥及情报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打造全市城乡治安视频防控天网。以网格化服务管理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构建新型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加强智慧城市建设领域科技研发,重点推进公共政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医疗、公共安全等社会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信息化进程,构建社会服务管理标准体系,加快新型城市化发展。

(三)实施“创新载体提升”工程,强化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承载和服务功能。

9.强化重点科技园区建设。加快空间科技城、松山湖大学创新城、松山湖国际机器人产业基地、中以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园、东莞台湾高科技园(两岸生物技术产业合作基地)的建设,争取全市创建更多更高水平的科技产业园区。组织实施好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国散裂中子源”项目建设,依托“中国散裂中子源”项目打造“东莞科学城”,集聚发展新材料、民用核技术、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材料检测、科技服务等相关产业。创新重点科技园区投资开发和管理激励机制,整合资源和政策优势拓展重大科技项目引进渠道,加快国内外知名企业以及科研、设计、检测等实体研发(设计)机构的集聚,推动重点园区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排在全省前列。

10.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加快广东省智能机器人研究院、松山湖国际机器人产业研究院、东莞前沿技术研究院、东莞北京航空航天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审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立完善新型研发机构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在建设资金使用、固定资产抵押融资、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方面赋予研究院充分的自主管理权。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预拨机制。允许新型研发机构提高获市财政立项科研项目经费中间接费用的比例。落实新型研发机构重要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技术成果转让、转化收益奖励。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和运营的指导和监管,完善双向考核机制,对考核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二次支持。

11.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企业、高校院所和民间金融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共同参与,推动各镇(街道)普遍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支持服务模式先进、孵化经验丰富、有实力的孵化器建设分园、分孵化基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孵化载体。促进孵化器组织和模式创新,探索互联网孵化、异地孵化等新型模式。在全省地市率先完善“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孵化链条。对建设运营成效优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并经过相关部门审定或者确认界限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提高孵化器的服务水平和运营能力,完善孵化器的投融资功能,建立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完善“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创业辅导体系,加快培育初创期企业成长。

(四)实施“创新资源集聚”工程,强化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交流合作机制。

12.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与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工信部、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的密切联系,深入开展与国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合作,加速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资源向东莞集聚,促进创新主体和创新资源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市场优势,鼓励和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我市企业组建产业协同创新中心、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等,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企业介入高校院所早期研发,主动切入创新链前端领域,构建利益共同体,形成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

13.不断优化国际科技合作机制。面向欧美、独联体、以色列、日韩、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开展跨国、跨界、全产业链创新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机构赴科技创新先进国家地区设点建站开展科技招商和技术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商业模式和管理经验。鼓励企业联合国内外的技术转移机构共建一批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园、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面向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的科技经贸交流合作。推动中国(东莞)国际科技合作周的市场化运作,更好地发挥国家级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活动平台的作用。整合国家、省、市有关信息数据,搭建跨国科技交流服务网上平台,推动技术转移和集聚创新资源,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体系。

14.加快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柔性引才方式,面向境内外建立更加开放灵活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大力实施“人才东莞”战略,拓宽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渠道,瞄准海内外高、精、尖技术领军人物和科研团队,吸纳更多高层次人才携技术项目来莞创新创业,确保我市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引进数量和水平保持在全省前列。充分发挥中国(东莞)国际科技合作周、东莞市高层次人才交流洽谈会、“‘千人计划’专家东莞行”等平台的桥梁纽带作用,大力开展招才引智。加强东莞美国硅谷、英国伦敦等海外人才工作站和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广东(东莞)工作基地建设,组织开展高规格的引才揽人活动,引进海外人才来莞创新创业。贯彻落实省有关文件精神,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金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加快建设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探索建立外籍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切实解决高层次科技人才医疗卫生、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学术交流等问题,加强人文关怀,全面营造有利于科技人才发展的环境。

(五)实施“创新创业服务”工程,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的服务体系。

15.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贯彻落实省有关文件精神,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以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获市财政立项支持的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允许项目科研负责人及其团队共享科技成果所有权。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可提取50%以上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

16.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优化科技服务业扶持政策,大力培育科技服务机构,重点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技术交易、创业孵化、科技投融资、知识产权评估、专利信息利用、科技咨询、电子商务等专业或综合性的科技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发展科技服务新业态,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发展全链条全方位的科技服务,发展壮大若干科技集成服务商。打造一批科技服务产业集群,加快建设松山湖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发展试验区,努力建设带有品牌效应的科技中介服务集聚地。积极争取成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将服务外包产业打造成为核心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优质服务机构在我市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科技对接活动,视其效果给予资助。引导创业咖啡、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创新创业组织发展。加强全市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充分发挥信息、评价、培训、技术、检测、认证服务功能,进一步丰富检验检测内容与服务。充分发挥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的作用,规范科技中介服务行业的自律和诚信经营。

17.构建创新创业服务网络。加强区域内外各类型创新创业服务资源的集成,完善相关平台,创新管理服务,构筑形成有利于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服务网络。组建技术市场运营平台、专利运营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和技术成果数据库等,建立线下+线上科技服务模式,通过网上共享推介和线下洽谈对接,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建立健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资源的共享和运行制度,促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技社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新媒体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18.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市,优化专利申请资助政策,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进一步优化专利结构,加快培育具有东莞优势的核心专利群。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贯标工作,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培育发展一批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专利优势企业。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转型融合发展,重点发展产业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利用导航成果推动产业发展。培育发展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加快建设东莞市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加速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引进国内外知识产权评估权威机构,促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稳步推进专利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工作,进一步促进专利与金融的有机结合。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完善中国东莞(家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中心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机制,提升维权援助服务。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六)实施“科技金融结合”工程,强化社会资本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19.大力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资本进入东莞,探索建立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区。加强与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及行业组织合作,建立健全长效合作机制。优化20亿元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增强引导放大能力。积极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科技孵化基金,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或投资管理机构向国家、省有关部门申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的子基金。发挥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的作用,带动风险投资机构对初创期科技企业项目的联动投资。建立创业投资补助机制,对在我市注册并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奖励。

20.扩大科技信贷规模。支持设立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组织,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和管理机制,推出符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创新产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银行金融机构扩大质押范围。建立考核奖励机制,根据银行金融机构拓展科技信贷业务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对经政府部门推荐或通过银行开展新型信贷业务获得贷款的企业,市财政给予贴息补助。

21.鼓励面向科技企业的金融创新。依托东莞民间金融街,整合社会金融资源,吸引民营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再担保公司等新型经济金融组织集聚发展。大力发展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等新型业态。积极发展为科技创新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研究发起组建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各类融资租赁机构在我市成立总部或开设分支机构,为企业、科研院所开展科技研发和技术改造提供大型设备、精密器材等租赁服务。

22.推动科技保险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坚持市场导向,促进科技保险长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的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为科技企业降低风险损失、实现稳健经营提供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提高科技保险服务质量,为科技企业、科研项目、科研人员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推广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

23.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组建全市科技金融集团,搭建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等多元化、综合性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推进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东莞分中心等科技金融服务功能区和载体建设,鼓励重点镇(街道)和园区组建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逐步完善市、镇(街道)、园区联动的科技金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科技金融服务网、科技金融服务信息数据库,搭建技术成果与金融资本对接平台,完善科技、金融、产业之间的对接机制。优化对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服务,帮助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鼓励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支持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OTC)挂牌融资。积极引导企业运用公司债、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债务融资工具。

(七)实施创新布局优化工程,强化全面协调的创新发展格局。

24.切实发挥松山湖高新区等重大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松山湖高新区(生态产业园区)要进一步创新发展模式机制,加快推进区域内现有各类科技载体和要素产生明显产业经济效益,立足高、好、优,集聚更多创新资源,加快建成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当好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的排头兵;立足绿色环保经济,加快打造区域绿色发展引擎;加强与各镇(街道)对接,创新利益平衡机制,强化技术成果、科技企业和产业的溢出效应,带动辐射各镇(街道)的科技发展。长安新区要围绕海洋经济,加快打造区域蓝色发展引擎。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和粤海银瓶合作创新区要注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规划布局和引进发展,加快打造区域协调发展引擎和融合发展引擎。

25.大力推动重点镇(街道)科技工作取得率先突破。南城、虎门、长安、东城、常平、厚街、塘厦、寮步、清溪、凤岗等经济规模大、财税实力强、科技基础好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找准定位,整合区域内外创新资源,集中力量扶优做强一批龙头科技企业,引进发展一批新型科技载体和科研机构,加快形成一批新兴产业集群,着力打造创新型城镇。要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和科技产业园建设、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及研发投入统计、发明专利创造、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科技工作和主要考核指标上主动作为,率先突破,走在全市前列。

26.加快推动专业镇提升优化特色支柱产业。推进各个镇(街道)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三年内率先实现专业镇“全覆盖”。各专业镇要立足电子信息制造业、家具制造业等我市五大支柱产业和四大特色产业,结合各自实际,瞄准产业需求,深化产学研用资结合,加强与市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的对接,加速推动相关科研成果在本地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建设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集成各方创新资源,推动本地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组织实施一批具有自身特色的科研项目,着力攻关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大力培育引进研发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评估、检验检测、融资租赁等方面的科技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区域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27.鼓励支持各镇(街道)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各镇(街道)要加快完善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优化服务机制和创新环境。建立重点科技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定期动员指导辖区内企业加强产品、技术和管理创新,引导支持中小微企业和科技人才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加快形成和壮大科技型企业梯队。加强科技招商,着力引进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和项目,积极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差异化支持措施和考核指标,充分激发各镇(街道)创新活力潜力,推动形成区域联动的创新发展格局。

四、强化保障

28.强化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全市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要切实统一认识,加快转变发展观念,增强使命意识,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本地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质量的“一号工程 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优秀中青年企业家培育计划”,不断强化年轻一代莞商的创新意识和精神,加快培养一批本土创新创业精英。广泛深入开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系列宣传,通过创办“创新驱动讲习所”等活动,面向各镇(街道)和部门领导以及全社会科技、产业工作者等输送创新知识,传播创新理念,形成讲创新、敢创新、能创新的社会氛围。

29.持续加大科技投入。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十三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亿元的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开展科技创新和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强化政策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激励等方面杠杆作用,形成推进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

30.加强全市科技创新统筹协调。建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市有关部门参加的科技创新协调领导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统筹。科学编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行动计划,强化市科技部门在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中的职能,充实管理力量,加强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和监管工作。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形成支持创新、服务创业的宽松政务环境。强化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责任机制,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充分聚合社会各界力量,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全市上下共同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大科技工作格局。

31.加强科技创新的法制化建设。用好用活全国人大赋予东莞的地方立法权,探索建立鼓励科技创新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在吸引创新人才、鼓励研发创新、推动技术转移、促进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引导、协调、保障和促进作用,为科技创新提供法律保障。改革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破除不合理的准入性障碍。强化产业技术政策的引导和监督,强化环保、质检、工商、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联系机制。

32.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破除束缚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商务、科技、税务部门事后并联监管。改革检验管理,对研发所需设备、样本及样品进行分类管理,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采用重点审核、抽检、免检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切实强化财政资金的科技研发导向,优化科技计划项目设置,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实行不同企业类型不同发展阶段采取差异化的扶持政策和方式,建立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相结合的扶持机制,推广后补助以奖代补、“贴息补助”、“股权投资”等具有比较明确、客观标准的资助方式,进一步放大公共财政投入的撬动效应。正确处理科技创新的风险控制与经济社会效益的关系,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科技活动自身特点的科技项目经费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确保科技项目和经费的高效实施与使用。建立健全以研发创新为主导的科技项目评审和科研经费评价的机制。优化专家数据库,完善科技项目第三方独立评审机制。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调查和统计制度。探索创新产业用地管理方式,对于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科研项目用地试点建立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实现产业用地差别化与精细化管理。

33.强化镇(街道)科技工作力量。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调整壮大镇(街道)科技管理力量。建立市内高校院所与镇(街道)之间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结合各镇(街道)、园区产业特点,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中选调掌握产业前沿技术,了解产业发展趋势的高层次人才挂职担任“科技镇长”。强化基层科技工作考核,加大创新驱动发展指标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中的权重,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镇(街道)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作为对镇(街道)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4.营造浓厚的创新氛围。大力渲染尊重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弘扬具有时代特征、东莞特色的创新文化。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创新型城市建设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典型创新人物和企业的聚焦宣传,加大对创新创造者的奖励力度,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临时救助制度,让创新创业者心中有底、后顾无忧。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鼓励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沙龙等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活动,加快形成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氛围。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大公益性科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的科技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公民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动员广大市民群众投身到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实践中来,夯实我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现高水平崛起的大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