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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东莞市“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公告
发布日期:2018-08-17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示范领导作用,进一步聚集国家级人才推动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和《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东莞市“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由我市推荐入选的和由市外引进的“千人计划”专家均可申请资助,其中由市外引进的“千人计划”专家分创业类和聘任类进行资助。本公告所指的配套资助不能重复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创业类:要求“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创办独立法人企业1年以上,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持有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在该企业持有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莞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

(二)聘任类:要求“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为准),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申报时间

2018年度申请截止日期为915日。

三、申报办法

本批次东莞市“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从即日起接受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提出资助申请,报所属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分局。不接受尚未有承接单位或未自主注册成立企业的人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东莞市“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书》;(详见附件)

2.“千人计划”入选证书;

3.公司法人代码证、验资报告;(创业类提供)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5.社保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在莞工作时间证明等资料。

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四、评审程序

(一)初审。所属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对申报材料审查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才办。

(二)安全信用审查。市人才办征求公安、人力资源、社保、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申请人进行安全信用审查。

(三)资格复核。对通过安全信用审查的申请人,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赴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推荐名单。

(四)审批与公示。市人才办将推荐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市人才办发文公布受资助人选名单。

五、资助标准和资金拨付

获得“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的人才,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配套资助:

1.由我市推荐入选的“千人计划”专家,可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2比例配套资助,本年度申请审批同意后,配套资助资金于下一年一次性拨付;

2.由市外引进的“千人计划”专家,属创业类的,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比例配套资助,本年度申请审批同意后,配套资助资金于下一年一次性拨付;

3.由市外引进的“千人计划”专家,属聘任类的,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比例配套资助,本年度申请审批同意后,配套资助资金分三期拨付:配套资助审批同意后拨付1/5,一年后拨付2/5,两年后拨付2/5,期间若未达到配套资助条件的将终止配套资助。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所需相关申报表以及实施细则,可登陆“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二)咨询电话: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769-22836761

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0769-22836652

本公告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817




附件1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

附件2东莞市“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