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奖励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奖励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4月4日
附件: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奖励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奖励国家、省、市
科技项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研发水平,大力鼓励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项目研发,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规范科技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园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科技项目是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政府或其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园区已出台的专利、创新科研团队等专项科技政策,按照专项政策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园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非财政全额供养单位,且在获得科技项目立项前已在园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在2017年2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范围内立项并通过验收;
(三)申请单位必须为立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且获得项目批准立项单位资助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四)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在享受园区财政扶持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或因骗取、贪污、截留、挪用园区财政资金,被处罚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的;或拖欠园区财政款项至申报期截止日尚未清偿的;
3.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按市统计局口径);
4.未能按要求配合完成国家高新区火炬统计工作的;
5.自申报年度前三年发生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给予财政资助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园区对国家级立项项目一次性奖励150万元,省级立项项目一次性奖励80万元,市级立项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同一项目在同一申报周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级别立项且通过验收的,按“从高择一”方法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不同申报周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级别立项且通过验收的,按“从高补差”方法给予奖励。
第七条 申请单位申请本政策资金奖励,应向园区管委会递交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搬离园区的书面承诺,该书面承诺具备法律效力。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项目申报
科技项目奖励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在园区管委会官网(www.ssl.gov.cn)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表(以当年度申报指南所附申请表为准);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批准立项单位下达的立项通知、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项目验收通过证明材料、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按申报年度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受理
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送达园区科技创新局,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园区科技创新局应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请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该申请单位本批次申报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审查结果公示
通过审查的申请单位,由园区科技创新局在园区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园区科技创新局反映,园区科技创新局应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十二条 审批
公示期满后,园区科技创新局将拟扶持项目报园区管委会审批,对获得批准的项目给予扶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科技项目奖励资金由园区一次性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资金的使用
科技项目奖励资金可用于本项目研发人员奖励,本项目后续再研发及产业化相关开支,或申请单位其他研发支出。申请单位须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做好奖励资金的支出明细账,以配合园区后续检查或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条文内容如与园区现行其它政策有重叠,实行“从高补差不重复”原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