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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引进省市创新科研团队管理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8-08-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东莞市引进省市创新科研团队(以下简称团队)管理与服务工作,推动团队项目顺利开展,实现项目全周期精细化管理与服务,根据《“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相关职能部门、已入选市级或获得市财政配套的省级团队及其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服务,其中,对于省级团队,如省有关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省政策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团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团队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对团队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团队中期考核与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监理单位(由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团队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并向市科技局反馈项目的实施进展、资金投入和存在问题等情况,及时纠正团队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辅助团队项目在莞顺利实施并完成各项考核目标。

第六条  用人单位对团队成员到位、资金使用、项目推进负主体责任,应按有关规定规范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为团队在莞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及时发现、解决团队存在问题,并主动向市、镇街(园区)主管部门汇报;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应履行合同约定,按要求落实来莞工作时间,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完成,积极配合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执行管理

第八条  市级创新科研团队入选后须签订《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作为服务、管理、考核的依据。

《合同书》签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订:(一)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二)团队核心成员变更人数超过五分之一或无法对等变更;(三)团队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用人单位等发生变更。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内,各团队应按要求提交监理年报等统计报表,及时反馈团队项目进展、成员到位、资金使用等情况。未能按时提交监理统计报表的团队,将影响团队年度预算审批、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

第十条  实施期内项目如因客观原因需调整合同书内容的,应在有关情况出现之日起3个月内,由团队、用人单位及涉及变更的人员或单位共同提交变更申请,并按流程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团队带头人不允许变更。团队核心成员为5名以内的变更人数累计不超过2名,5名以上的变更人数累计不超过3名。原核心成员与拟变更成员需满足能力水平、在莞工作时间、对团队项目发挥作用等对等变更要求及在莞工作时间连续性要求。核心成员总人数不得减少,新增成员可纳入团队吸引人才范畴。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理由需客观、科学,变更后更合理、可行。非客观原因提出变更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理由需客观、科学,且变更后项目各项任务目标不变,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仍对团队项目执行情况负全责。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市财政资金分配、配套经费落实、项目任务目标落实、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新用人单位应与团队所有成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每个团队可有1家东莞市内单位作为协作单位,协作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财政资金分配、配套经费落实、项目任务目标落实、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协作单位如需变更,变更理由需客观、科学,变更各方均需同意,变更后有利于团队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上述之外的变更事项或重大问题的,由团队及用人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按流程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市财政立项(配套)资助经费采取专户专账管理。项目用人单位在经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开展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设立专户,由合作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及项目资金投入进度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团队和用人单位需按合同规定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费用列支,如需支付计划外费用,须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立项(配套)资助经费的使用与项目投入完成率挂钩。对项目投入完成率不足30%的团队,仅可申请使用不超过50%的市财政资金;投入完成率达30%~60%的团队,可申请使用不超过75%的市财政资金;投入完成率达60%及以上的团队,方可申请使用全部市财政资金。项目投入完成率数据源自监理统计年报,由团队用人单位自行填报,项目监理单位收集、整理并反馈给监管银行。市科技局每年将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团队填报的监理统计年报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对存在“虚假、瞒报”行为的团队及用人单位予以取消项目资格、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团队及用人单位5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等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资助(配套)资金参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号)管理。如合同书列明有协作单位的,可支出外部协作费,最高不超过科研工作经费总额的10%,并符合科研工作经费使用与管理、考核与验收要求。用人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即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依托项目的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五章  中期考核

第十九条  团队项目实行中期考核制度,一般于项目实施三年期满后进行。“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按照省有关要求考核,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根据《合同书》及本办法规定对团队的项目进展情况、成员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三部分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团队及用人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及相应佐证材料,由监理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出具专家组意见并做出定性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进展情况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项目实现预期目标或超额完成目标(含技术目标、成果目标、经济社会效益目标,下同)。

良好:项目实现90%以上预期目标。

合格:项目实现80%以上预期目标。

不合格:项目实现目标不及预期的80%

上述进度百分比均以项目《合同书》内中期考核目标作为标准,非量化指标的比例认定标准由专家组定义。

第二十二条  团队成员到位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由团队及用人单位提供情况报告及相应佐证材料,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确定并出具定性评价。

团队成员到位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不合格团队,监理机构应及时将核查情况、核查结论及具体理由反馈团队及用人单位,团队及用人单位如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材料回复监理机构并补充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提请复核。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团队成员到位情况核查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团队成员在莞工作时间均达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

良好:团队成员在莞工作时间均达合同约定90%以上。

合格:团队成员在莞工作时间均达合同约定70%以上。

不合格:团队任一成员在莞工作时间未达到合格标准;

上述进度百分比均以项目《合同书》内中期考核目标作为比较标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支出不符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或相关规定;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七)虚假承诺,用人单位自筹资金严重不足或已支出自筹资金总额不及已支出财政经费总额;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以团队项目进展情况为重点,结合团队成员到位情况评价和资金使用情况评价综合得出中期考核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项目进展情况及成员到位情况均优秀且资金使用情况合格的。

良好项目进展情况及成员到位情况均良好及以上且资金使用情况合格的。

合格:项目进展情况及成员到位情况均合格及以上且资金使用情况合格的。

不合格:项目进展情况、成员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中,任一项评价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中期考核综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团队,可继续执行项目,优秀及良好团队予以通报表扬;市财政资金分期拨付的,拨付第二期资金。中期考核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团队,视情况进行整改或终止项目。

需整改的团队及用人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于半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及拨付省、市财政资金,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结果报告,由监理单位再次进行考核并做出定性评价。整改期间团队成员、用人单位暂停申报(推荐)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项目资格。

终止项目的,结合项目进展情况收回相应比例的财政资金或收回剩余的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收回全部已下拨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用人单位及团队成员1~3年内申报(推荐)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项目资格。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团队项目实施期满后,应进行结题验收。“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按照省有关要求考核,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根据《合同书》及本办法规定对团队项目完成情况、成员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三部分内容进行验收评价。其中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应提交客观的第三方检测/检验报告予以佐证。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评价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团队成员到位情况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评价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评价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结题验收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评价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结题验收综合评价合格及以上团队,通过结题验收,结余资金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处理。优秀及良好团队予以通报表扬,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项目。结题验收综合评价不合格,视情况进行整改或终止项目。进行整改及终止项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无法如期结题验收的,可申请延期验收,由团队及用人单位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审批。延期申请应于项目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项目延期原则上仅可延期1次,最多延期2年。

 

第七章  项目终止

  第三十一条  团队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各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

(一)团队带头人离职、发生变更或来莞工作天数不及合同约定的50%

(二)团队超过一名全职的核心成员在莞工作时间不及合同约定的50%,或团队核心成员变更不符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三)用人单位自筹经费、基础设施等支撑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团队项目进度滞后,预期难以完成合同约定各项任务目标;

(五)项目预期目标可量化指标调整幅度超过50%,或专家组论证结论后认为调整幅度较大且调整内容为项目核心关键目标,或调整后有违项目立项公平公正原则;

(六)其他应终止合同情形,包括中期考核不合格、结题验收不合格等。

第三十二条  出现前款终止项目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在得知该情形出现的3个月内,主动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终止申请。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种情形。对主动终止的团队及用人单位,自提交终止申请之日起,暂停省、市财政资金使用,原则上从轻处理;应主动终止而未主动申请终止的,由市科技局视情况执行强制终止。团队或用人单位在项目申请、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行为的,由市科技局执行强制终止,并按办法第二十六条从重处理。

第三十四条 自项目终止之日起(以终止文件印发之日起算),团队《合同书》失效,省市两级主管部门不再具有监督管理或服务用人单位及团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及团队成员就双方合作未尽事宜进行处理的,应秉承友好协商原则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协商处理,未能达成合议的,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团队项目取得成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成果取得/发表/发布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可追溯至申报之日起)。

(二)成果内容应与团队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相关。

(三)成果发明人/作者/署名人之一应为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如为团队配套成员或新增吸引培养成员的,不可超过量化考核数1/3

(四)成果所有权人/单位署名权应为用人单位,如为协作单位的,应提供相应合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成果权属。

(五)论文论著应注明由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资助的中/英文字样。如为“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则按照省有关要求标注。

第三十六条 团队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产业化需要,须成立或入股(控股)其他公司的,团队项目在该公司的股权占比计提自筹资金投入,对应的产出纳入经济指标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成员到位情况按引进来源分类,划分为境外成员和境内成员;按在莞工作时间分类,划分为全职成员和兼职成员。

境内全职成员每年应在莞工作9个月以上(5年累计990个工作日以上),境外全职成员每年应在莞工作6个月以上(5年累计660个工作日以上),兼职人员每年应在莞工作3个月以上(5年累计330个工作日以上)。团体成员具体来莞工作时间考核按照《合同书》约定为准。团队成员引进后派驻用人单位国(境)外、市外分支机构或分(子)公司等工作的时间,不认定为在莞工作时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