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1      发布机构:网站管理员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参照《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东府〔2014116号)的有关规定,加快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运营、引进创新创业项目和考核奖励等。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组织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五条  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根据功能定位、建设阶段和建设规模等,分为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和孵化类新型研发机构。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化运作为模式,具有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产学研结合紧密,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工作;

(二)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固定的科研场所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等科研设施,其中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10%以上,办公和科研场地500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科技服务;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具有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新药证书)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近3年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孵化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除符合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的条件外,在研发投入、办公场所、人才团队和成果转化方面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500万元以上,办公和科研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二)常驻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

(三)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新药证书)5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10件以上;近3年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3项以上,孵化科技企业1家以上,实现年产值不少于10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法人登记证;

(三)机构章程及机构的行政、财务、人事、激励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近三年财务报表;

(五)科研成果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科研人员清单;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属镇街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由镇街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到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后,委托市科协或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拟出认定清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第十条  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两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单位继续保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复核不合格的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资格。

 

 

第三章  建设运营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联盟创办新型研发机构,由民间资金投资组建,并经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市财政对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近5年投入的在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贴资助。如该新型研发机构已享受市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研发中心等其他专项资助的,将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孵化基金等,积极进行资本运作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孵化的投入,具体支持办法参照《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向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实施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计划,引导支持我市中小型科技企业购买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服务,具体支持办法参照《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允许国有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用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盘活资产,筹集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发展资金。允许其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以资产抵押的方式依法向银行机构融资;或通过变更权利人的方式注入下属全资国有企业,再以资产抵押的方式依法向银行机构融资。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高校院所、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

    第十七条  对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制定完善内部经费使用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赋予其1000万元额度的科研项目立项和企业孵化投资的经费自主使用权,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由新型研发机构办公会(院务会或主任办公会)审定实施,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立项由理事会审批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预拨机制,对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请我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和配套资助时,不受自筹资金比例的限制(新型研发机构联合企业申报的项目除外);承担的计划制市级科技项目,项目立项后市财政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到位;在完善内部项目经费的管理制度,保障项目支出票据不重复核算的基础上,其享受市财政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的自筹经费支出部分票据免盖核对印章。

 

 

第四章  成果转化激励扶持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对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制定了完善的成果管理和转化激励制度后,由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赋予其科技成果自主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新型研发机构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条  对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新型研发机构在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后,其余部分统筹用于单位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将职务技术创新成果对外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中提取50%7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含管理人员)。采用技术创新成果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创新成果作价所得股权中提取50%75%的份额,用于奖励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含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将其职务技术创新成果投产产生效益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可连续5年从实施技术成果新增净利润中提取30%75%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在不变更职务技术创新成果所有权的前提下,技术创新成果可授权完成人或团队自主实施创新成果转化。转化净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第二十四条  上述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条的成果转化奖励规定由新型研发机构完善制定成果转化激励办法,并报理事会审定后实施。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让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新型研发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以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获市财政立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允许项目科研负责人及其团队共享科技成果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孵化器建设和科研项目建设,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市有关部门优先审批。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允许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办公科研用房产权分割转让,具体参照《东莞市加快科技孵化器建设的实施办法》和《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市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创新创业项目补助

第二十九条  支持孵化类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大力组织引进高校优秀毕业生和优秀青年教师带科技成果在东莞孵化转化,按竞争择优原则,市财政对孵化类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引进的创新创业项目按其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额的50%,给予引进的每家项目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如已获市财政其他专项资助的,将不重复资助。

第三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项目补助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一)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受理通知,明确申报的具体要求;

(二)申请单位填写《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补助项目申请书》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所属镇街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由所属镇街或园区审查推荐报市科技局;

(三)项目的评审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的立项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助计划,并由市科技局与相关新型研发机构和项目孵化公司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拨付补助经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管理依照《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相关项目验收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利用财政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数量和质量、新型研发机构对东莞产业转型升级的贡献度等指标,对已通过验收且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每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奖励的经费用于补充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营经费。

第三十四条  筹建期间的新型研发机构,其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扶持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市财政全额拨付当年支持经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拨付当年支持经费额度的8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拨付支持经费,并需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拨付当年支持经费额度的80%。当年未拨付的经费累积到下一年度,在下一年度考核达到优秀或良好后将相关经费拨付给研究院。具体的考核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七章  人才引进奖励扶持

第三十五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可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等人才东莞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扶持、落户、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可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效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可同等对待。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核、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市政府追回骗取的资金,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东莞市政府各类资助,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本办法将于2017年对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有需要将再行调整。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