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与知识经济
发布日期:2016-05-05     

一、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正如80年代有关「信息社会」论的「热」是由计算机广泛应用带动起来的,自20世纪90年代到目前的「知识经济」论之热,则是由计算机网络及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带起来的。当人们谈及,传统的农业经济及工业经济的特点是有形资产起决定作用,而知识经济(knowledge-based econo-my)则是无形资产起决定作用,均应当想到:知识产权恰恰是无形资产的重要(或最重要)组成部分。
  在知识经济中,商品生产「隐形化-。事实上,网络环境还使商品流通的一部分,也「隐形化」。例如,通过网络出售软件、多媒体、数据库等等,均已与传统的市场上出售有形磁盘、光盘等销售活动大相径庭了。知识经济必然,而且已经带来知识产权保护上全新的问题。而这些新问题,又集中在网络的应用上。
  「知识经济」既然是与「工业经济」相对比而言的,那么它作为一种生产方式,主要是从生产力角度去定位的。如果主要从生产关系角度定位,它就不可能适用于世界各国的不同制度。事实上,当今世界上的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加任何前置词地谈论着「知识经济」并发展或准备发展这种经济。我国理论界从未使用过「社会主义知识经济」的提法,证明我们实际上是从生产力角度去谈「知识经济」的。
  要发展(或准备发展)「知识经济」,就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不过是法律上反映出的财产关系(参看《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
  与「工业经济」相适应的发达国家,一二百年来传统的民法体系中,物权法与合同法(其中主要是货物买卖合同)是重点。这是与「工业经济」中,机器、土地、房产等有形的物质资料的投入起关键作用密切联系着的。
  为与「知识经济」相适应,20世纪末,一大批发达国家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等),已经以知识产权法取代物权法,以电子商务合同取代货物买卖合同,作为现代民法的重点。这并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这是与「知识经济」中,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秘密、驰名品牌)的投入起关键作用密切联系着的。
  中国并不是不需要补上原来是缺陷的物权法、合同法等等,以适应正在进行的「工业化」。问题是重点应放在何处?这个问题,与经济理论界争论着的一个问题是有联系的:中国是否必须在全面完成「工业经济」之后,才可能向「知识经济」发展?其实,这个问题换一个问法就较明白了:中国是否必须永远跟在别人后面走?中国科研与企业结合的典型王选,作了否定的回答。他在印刷技术上越过了两代,走在了世界前沿。
  中科院开展以「知识创新」为重点的科研,也在事实上对上述问题作了否定的回答。他们认为在填补我国尚欠的「工业经济」之缺的同时,重点应转向发展「知识经济」或发展「知识经济」的准备。
  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的研究也是如此。
  中国诚然需要《合同法》。但全世界(包括中国)互联网与网上商务已迅速发展的今天,《合同法》总则中不足二百字的有关电子合同的规范,已显然跟不上实践的需求。在美、英、法、德、日、澳大利亚、乃至新加坡等国早已把合同法研究重点转向电子商务时,我们的重点始终在有形物的买卖、保管等等方面。可能在几年内,就会在国内外的经济活动中,反映出《合同法》的立法意图并不错,但重点(在20世纪末)则错了。
  中国诚然需要《物权法》。但国外无形财产所有人(盖茨)已列首富、国内外被评估价值最高的已大多是无形财产(「可口可乐」300亿美元、「红塔山」300亿人民币)「直接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买卖着大量无形文化产品的今天,可能在《物权法》出台不久后,也会反映出我们本应把重点放在无形财产的立法及研究上。
  《证券法》诚然属无形财产立法之一(「股权」是重要的无形产权),但「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一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等等。
  有人可能说:中国不是已经有了各项知识产权专门法吗?确实我们有。但那只相当于发达国家「工业经济」中、前期的立法,远远不能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更不要说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了。中国的这种「有」,正像《合同法》中「有」的几条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定。新加坡的一部《版权法》,比中国专利法、版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加起来还要长五倍;菲律宾已随着法国把不同知识产权统一在一起而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中国的几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则在「各行其是」;巴西知识产权法已把数字技术产生的新权利纳入,中国则尚未加以考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要求二十一世纪初,国际申请全部通过网络(即「无纸化」),中国专利、商标法则仍旧规定着如何填写纸张表格。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已远远跟不上国内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交往。立法的滞后与总体研究的滞后是相关联的。
  在本世纪末及二十一世纪初,我们应当抓住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两个民商事立法重点;培养并吸引一批掌握一门以上外语、掌握计算机应用的法学人才;增加财力的投入。目的是使我国2010年前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时,不要使人们感到其中的民商法结构只与二百年前的《法国民法典》、一百年前的《德意志民法典》相当、或有所进步,而应使人们感到它确实是能够适应电子商务时代(或「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制体系。
  如果我们不从现在起就开展这种已不算太超前的研究,到2010年时我们肯定在民商法体系上就滞后了。
  社会科学研究,不能把国际上已经滞后的内容作为重点(虽然也不可排斥这方面的研究)。国际上一百年前把研究有形财产的保护及流通作为重点,今天则把研究「知识产权法